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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下发《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以下简称“意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订本地区落后煤电机组关停方案和年度关停计划,对于不实施改造或改造后仍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煤电机组,原则上应在“十三五”期间予以关停。《意见》提出七类需实施淘汰关停的燃煤机组(含燃煤自备机组),并鼓励各地在国家明确淘汰关停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煤电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对于淘汰关停后的容量指标,《意见》提出7项政策措施。
1、“十三五”期间淘汰关停的落后煤电机组的容量指标,可通过交易方式用于需通过等量替代建设的煤电项目。
2、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落实关停容量指标后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
3、对于无法全额落实关停容量指标的项目,缺额部分可利用平价风电光伏容量替代。
4、鼓励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的省份实施减容量替代规划新建煤电项目,减容量替代煤电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
5、等容量替代规划新建的民生热电项目、电力扶贫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
6、列入关停计划且不参与等容量替代的煤电机组,关停后可享受最多不超过5年的发电权,并可通过发电权交易转让获得一定经济补偿。
7、煤电机组关停拆除后的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也可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转产发展第三产业。